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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商家发错货物,现在价格上涨,商家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原价格执行,商家要求您补差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您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商家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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