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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针对您描述的问题,如果您主张退款的理由并没有合同依据,因为您说的病情不是法律上说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实践中很难支持退款。如果对方有承诺退款,您可以尝试调取出警记录、整理录音等证明材料,起诉要求对方退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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