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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如果公司没有将你的身份证信息以上述方式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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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退休年龄,按要求交社保卡、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办完手续并退休。已过法定退休年限,原单位以社保局名义再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年前因事涉及该件,问去向,厂人资部辩称:不清楚;可能用碎纸机粉碎掉了!不经本人同意,单位可以任意销毁身份证复印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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