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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应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鉴定伤情。同时,留存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相应证据。 可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求助。向受害者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和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方式: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遭遇家庭暴力后建议及时报警,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若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警方应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村(居)委会。《反家暴法》第十七条规定,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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