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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您所述,误工费反映的是受害人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是照常发工资,单位没有扣除当事人应得的工资,也就没有经济损失,证明收入实际并没有减少,所以误工费的主张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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