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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针对您描述的问题,男方支付了18万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后期出现双方没有领证或者虽有领证但没有同居,或者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苦难的,女方一般具有返还彩礼的法律义务,但也要看实际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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