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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可以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之诉,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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