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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是有使用权的,是土地使用者专有的权利,他人不能随意侵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如你所述的情况,对方当事人属于侵权行为,建议你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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