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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住户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派出所不予处理的行为可能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不作为。当然,住户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侵权编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有损失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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