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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家长同意,兼职机构批准,说明三方就晚到事宜已经达成一致,兼职机构之后对晩到进行处罚缺乏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该规定,晚到累积5小时扣除一天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且公示或通知劳动者,方可作为扣除工资依据。三、建议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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