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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如您所述的情况:“电话销售公司,和客户沟通的时候,按照公司话术流程”,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同事客户投诉取消合作退单,你无需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所以,“当时罚款一百,又给同事补单,两年后离职,公司又要求全款赔偿”不合法。给您解决问题建议如下,一是与公司领导采取共同协商协议解决;二是协议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三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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