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劳动仲裁地点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进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就职A公司,担任车间操作工。(有2021年11月至今的微信工作群截图)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4月与B劳务公司签订解除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完成后,诺新公司已全部收回,未给本人。(有合同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与C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留存原件一份。(有2023年4月至6月的社保证明、工资流水)
2023年6月中旬,A公司和C劳务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理由,单方面通知辞退本人,口头承诺全额发放6月工资。无任何赔偿。(有两个公司的辞退谈话录音)
问题一:是否可以向仲裁委申请经济赔偿?应当仲裁哪家公司?
问题二:目前的证据看,仲裁委会确认多长时间的劳动关系?
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劳动仲裁地点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进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