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了,对方全责,现在目前对方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进行赔付。
我想问一下,在单位交的工伤保险,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赔付?
现在劳动局这边给我的回复是,对方全责的话,只能享受对方的赔付不能同时享受工伤的待遇。而且劳动局还说,在一万四以下的金额没有在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之内的。劳动局给我念了一堆法规条款,意思就是工伤保险不给报销,现在劳动局的做法是否合规?
麻烦咱们这边能不能给我一些建议,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最好能有相关的法规条款提示我一下,我可以查询一下。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