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咨询为高利贷方面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欢迎进一步电话咨询18701069559。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