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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键在于:工作地点变更(路途变远),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工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分以下两种情况:
1. 如果用工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上班。若因此旷工等,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合法,不应赔偿。
2. 如果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降低不利影响,工作地点变远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违法,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要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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