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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依据,您需要赔偿对方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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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骑电动车撞到自行车,致使对方脚步外伤缝针和指骨骨裂,判定我为全责。请问我都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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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依据,您需要赔偿对方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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