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