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薪资不正常发放 扣押工资2、缴纳社保未签订正式劳务合同3、在职期间没有缴纳医保4、离职后未正常支付薪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