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律师您好,我与男方2016年 9月结婚,有两个 孩子,一个五岁半,一个 马上三岁。男方之前 是军人,在2022年初之前,两个孩子一直都是 由我一个人 照料,长期居住在孩子姥姥家。2022年初往后,随男方回家一起生活。2021年十月 发现男方在单位生活作风不检点,沉迷游戏,在网上长时间 与一女子暧昧聊天且有金钱往来。期间因与我发生口角,对住院生病的孩子好几天不闻不问。且认错态度不好,严重影响了婚姻关系。男方2021年底退伍 后与我分居至2022年初,公婆将我接回,然后 开始一起生活,至今孩子仍主要由我照料。男方退伍至今以单位仍发有补助为由,一直未工作,且经常出去吃饭喝酒与朋友一起打游戏,疏于照料孩子和 家庭。家庭开支较大,生活难以维持。我在2022年下半年工作了一段时间,2023年初换了份工作开始在家办公,因为孩子跟男方没有感情 基础,一起生活 以来又疏于照料,孩子比较粘我 ,我经常是一边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