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述本案系孩子在幼儿园的受伤属于侵权纠纷,具体解答如下:
一、法律分析:在幼儿园上学,孩子属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存在两种情形:
1、孩子眼睛被划伤系在学习玩耍过程中导致,无直接的侵权人,在此情形下,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从其将受伤期间的监控删除并撒谎来看,其并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孩子因眼睛划伤导致的医疗费、父母的误工费等损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孩子的眼睛是被其他孩子或者其他第三方导致的,那么孩子的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从事后删除监控及发生两个小时才通知家长来看,幼儿园并未尽到管理责任,那么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行动建议:
1、孩子积极治疗,切勿导致留疤等。
2、与派出所积极联系,查清事情发展的经过,留存相应的事情经过的证据。
3、保存幼儿园声称是修空调导致的监控遗失及事故发生时上午未维修空调的证据。
4、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幼儿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