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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如果劳动者有欠条,且不涉及劳动关系中其他争议的,能直接诉讼;如果没有欠条,则一般需要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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