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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该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即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情形受到伤害的情形下,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即机动车使用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一方应当对无偿搭乘人即同乘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则不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应根据“谁侵权,谁担责”的一般法律原则来确定责任承担。好心搭载他人,其主观上出于善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好意搭载”的规定,在肇事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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