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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提问涉及强奸,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决。
一、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二、强奸罪一般要证明两点:一是发生了性关系。这里一般最先考虑从受害女性的阴道内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但由于你已经洗澡,可以查看内衣等贴身衣物是否留有精斑,还应当从受害女性身上以及犯罪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的毛发、皮屑、体液、纤维、指纹、掌纹、脚印等相关证据。;二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大多数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禁,取证就比较困难。大多数强奸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于此处。您所保有的伤痛单子不能作为证明强奸事实的直接证据,因为无法证明是由施害者二人造成的伤害,可以在其它方面如衣物的指纹上继续搜索证据。
三、根据刑诉法第112条,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派出所录完口供后您可以询问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且未告知您理由,或您对理由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平台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上建议,若要采取行动,建议您与专家面谈后再做决定。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