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孩子6周岁,幼儿园大班,在吃过午饭后老师安排去搬午休的床,两个小朋友一前一后的搬,我孩子向后倒着走,滑倒了,正好磕到了床头上,把下巴左边磕裂开了,在医院缝了4针。这种情况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