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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话,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常态处理方式为按撤诉处理,例外为缺席判决。如果原告起诉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第10条和第11条的有关规定,诉讼离婚一般不能够申请法律援助,但如果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或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那么则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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