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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依法休假的,公司不需要采取任何补偿;但是,若因为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重合而导致员工休息时间减少的,公司应给予补偿。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员工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经人社部门批准适用综合工时制的,由于综合工时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所以若员工在核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另一种情况为员工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即公司应当保证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休息日虽并非一定安排在周六、周日,但也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如果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进行工作的,首先应该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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