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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若不涉及第三方侵权人,您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学平险已报销了的医疗费,您可以根据孩子受伤情况,如有其他损失也可以一并要求赔偿,例如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如果住院还涉及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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