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对平台的关注。根据您所表达的需求,我们为您提供如下信息: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至于期限,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故,如果没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一般可以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就要鉴定来确定了。目前很多工伤鉴定,也可以申请对停工留薪期鉴定的。有争议的话,法院一般会综合确认停工留薪期应依据劳动者的伤情情况、治疗过程、伤残等级、申请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等因素综合认定。
平台为您提供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