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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你单位原则上应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如你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制度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你可以要求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如你单位未依法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亦未依法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理,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可拨打12333)或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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