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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社保部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前往当地社保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进行投诉,社保缴纳问题不属于仲裁或者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一式两份,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没有错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关于工资部分,当出现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可以协商。问清楚具体情况,节省时间精力;2、到劳动部门投诉。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投诉:3、去申请劳动仲裁。经过投诉后发现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带着劳动合同等相关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4、到法院起诉。申请仲裁后,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建议您详细描述拒绝支付的原因,以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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