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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就您所述的情况,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聘用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您的工伤保险赔偿。您现在想申报工伤,若是手上没有证据材料,建议您或者家里人可以先去工地协商收集证据,也可以在工地附近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督促单位为您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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