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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关于民间借贷,你需要根据上述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经调查后做出认定的结果可以做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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