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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子邮件辞职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法条中的“书面形式”,并不仅仅是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综上,电子邮件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电子邮件辞职和纸质的辞职报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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