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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表述,您咨询的问题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由上可知,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要求施工人有建筑施工资质。若房主将此类自建房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则房主存在选任过失,需承担过错责任。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房屋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量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此类自建房建造不要求施工人具有专业的建筑施工资质,房主在施工过程中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房屋且包工不包料的,一般房主在建造施工过程中起到监督、管理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施工人因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应按照各自的过程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您可以结合您建设的房屋的情况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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