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咨询为房屋买卖方面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您可以先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欢迎进一步电话咨询18701069559。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