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实践中会根据缔约前后的共同内容和交易习惯,以及日常经验去综合考虑,根据诚信原则辨别真实的合意,判断是不是笔误
对方租院子, 很大的一个院子, 和他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金商量的是每年6万, 但合同上小写金额写成了6000, 大写金额写的是6万, 合同上有明确说明租赁期未满退租的话不会返还剩余租金, 对方当时是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租赁费6万元整; 现在租了4个月后, 对方违约不想租了, 就拿合同上的小写金额说事, 说当时租金多交了, 让我们退还租金; 请问:
1.这种情况下, 租金是按照小写金额还是按照大写金额来算?;
2. 对方当时已经一次性付清了一年的租金, 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认为对方也默认了年租金是6万, 不存在对方现在说的多交租金的问题?
3. 如果打官司的话, 这种情况一般会怎么判决?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实践中会根据缔约前后的共同内容和交易习惯,以及日常经验去综合考虑,根据诚信原则辨别真实的合意,判断是不是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