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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您所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单位以此为由与您解除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若单位执意解除的,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若您愿意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那么您最低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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