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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房屋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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