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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属于高层住宅建筑。
2、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包含地下车库。
3、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款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依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等能停放在地下车库,只要停放的位置没有阻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安全出口及消防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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