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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没有房产证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有效。但如果卖方没有产权证(或不具备办理产权证条件),即意味着卖方无法将产权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买方取得房屋产权的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自然房屋买卖合同就无法履行完毕,即使办理公证,也不能正常办理过户。只有可以过户,才发生纳税问题,不能过户,不产生交易税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如符合以上条件,正常过户无法完成的,可以考虑起诉要求房东过户,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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